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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德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商初字第71号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8475W,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802单元。法定代表人丁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7102-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云孝孝,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凯德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46697-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滨河路南工贸大厦A座2101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存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凯德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奥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为1358元,由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旭影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