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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当涂县金属铸造厂与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语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金属铸造厂,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语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51号原告:当涂县金属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五星村段)。法定代表人:李光玉,厂长。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五星村段)。法定代表人:汪楷,董事长。被告:汪国语,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金属铸造厂与被告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语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金属铸造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姑孰镇五星村段)权证字号2008001471房产中的1、2、3幢房产及权证字号2008001470房产中的6、7幢房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金属铸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本案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姑孰镇五星村段)权证字号2008001471房产中的1、2、3幢房产及权证字号2008001470房产中的6、7幢房产,查封期间由被告安徽慧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管,不得转让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