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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阴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