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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执1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连科,胡进状,刘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唐连科,男,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胡进状,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占龙,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靖远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进状、刘占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734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