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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苟业文等与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武,李家明,肖由清,灌元才,李袓强,苟少明,关应文,罗永秋,李开春,罗洪昌,李思清,叶玉超,李中友,熊大林,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24-2号申请执行人熊正武、李家明、肖由清、灌元才、李袓强、苟少明、关应文、罗永秋、李开春、罗洪昌、李思清、叶玉超、李中友、熊大林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梅白乡旭光村*组。负责人罗XX,该电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93至2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正武等14人与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在长宁县电力公司有电费收入已扣留,现决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在长宁县电力公司的电费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长执字第324-2号长宁县电力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正武等14人与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324-2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长宁县黑塘河水电站在长宁县电力公司的电费收入40000元。附:1、(2015)长执字第32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开户银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都支行。户名:长宁县人民法院帐号:88150120066553319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陈彬联系电话:(0831)46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