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郄文华与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文华,顾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郄文华。被告顾炜。原告郄文华诉被告顾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文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郄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郄文华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我出具借条,借款23000元,未能归还。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顾炜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顾炜向原告郄文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郄文华借人民币贰万叁(23000),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顾炜2014.8月20日”。在审理中,原告陈述系先写借条,后分批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及为被告归还信用卡还款等给付被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常熟东南支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仅能提供三次向被告转账计14850元的证据,对其余款项的交付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顾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郄文华借款148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顾炜负担122元,原告郄文华负担6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