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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晓华、张丽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华,张丽琴,徐乃峰,徐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华。被执行人张丽琴。被执行人徐乃峰。被执行人徐乃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以(2013)奎执字第683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华名下的位于潍城区号楼2-302室(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三次拍卖均为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晓华名下的位于潍城区号楼2-302室(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