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荣东与李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荣东,李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许荣东。被执行人李玉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祥在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0947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相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