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为龙岩市永定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再给被告黄某某一次机会,看双方能否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福 柱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人民陪审员 张 建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阙庆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