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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为龙岩市永定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再给被告黄某某一次机会,看双方能否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福  柱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人民陪审员 张  建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阙庆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