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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长兴与唐天平、唐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兴,唐天平,唐建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14号原告李长兴。委托代理人廖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天平。委托代理人肖云,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成。委托代理人肖云,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兴诉被告唐天平、唐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李长兴负担。审判员 张 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梦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