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