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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