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杜海林、高桂兰等与李加勇、李思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林,高桂兰,张连芝,杜俊铮,杜汶睿,李加勇,李思云,阳谷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杜海林(杜高生之父)。原告:高桂兰(杜高生之母)。原告:张连芝(杜高生之妻)。原告:杜俊铮(杜高生之子)。法定代理人:张连芝(杜俊铮之母)原告:杜汶睿(杜高生之女)。法定代理人:张连芝(杜俊铮之母)。委托代理人:张立民、黄晓然,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勇(鲁P/鲁P58**挂号货车驾驶人)。被告:李思云(鲁P/鲁P挂号货车实际所有人)。被告:阳谷县运输公司(鲁P/鲁P挂号货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杨振。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三被告):李景伦,菏泽牡丹去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继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林、高桂兰、张连芝、杜俊铮、杜汶睿与被告李加勇、李思云、阳谷县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林、高桂兰、张连芝、杜俊铮、杜汶睿于2016年0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海林、高桂兰、张连芝、杜俊铮、杜汶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林、高桂兰、张连芝、杜俊铮、杜汶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杜海林、高桂兰、张连芝、杜俊铮、杜汶睿负担。审判员 李宪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