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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花凡与李彪、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凡,李彪,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364号原告:花凡,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汉族,。被告: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花凡诉被告李彪、毫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鸣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原告花凡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花凡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花凡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花凡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为1138元,由原告花凡负担。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