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73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监视居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83号处开设电游室,在该电游室内摆放一台“水怪来袭”的捕鱼机和一台“百家乐”电游机供人赌博。201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电游室进行了查处,并现场查获一台“水怪来袭”捕鱼机和一台“百家乐”电游赌博机。后经鉴定,“水怪来袭”捕鱼机一组八座、“百家乐”连线赌博游戏机一组十座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18人操作使用,认定为18台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83号处开设电游室,在该电游室内摆放一台“水怪来袭”的捕鱼机和一台“百家乐”电游机供人赌博。201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电游室进行了查处,并现场查获一台“水怪来袭”捕鱼机、一台“百家乐”电游赌博机以及赌资人民币13900元。后经鉴定,“水怪来袭”捕鱼机一组八座、“百家乐”连线赌博游戏机一组十座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18人操作使用,认定为18台赌博机。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83号一无名电游室有人在进行电游赌博。接警后,公安民警赶往被举报地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唐某某、刘某及服务员严某和李某,并扣押了1台8座“水怪来袭”打渔机和1台10座“百家乐”赌博机。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底,其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83号长沙市自行车手闸厂的房屋租给陈某使用,租期为一年;3、证人刘某、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5年6月18日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83号一无名电游室进行电游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4、证人李某、严某的证言证明,他们系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83号一无名电游室的服务员,分别负责游戏室的监控和为赌客上下分及收银。该电游室的老板叫陈某,电游室是2015年6月初开张的;5、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证明,经过严某和李某对不同相片上的男子进行辨认,指出被告人陈某系电游室的老板;7、检查笔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查获该电游室时现场收缴的赌资及赌博工具的情况;8、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现场扣押的“水怪来袭”打渔机及“百家乐”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现场抓获的赌客及电游室的服务员均被行政处罚;1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绍平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人民陪审员 毛一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