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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职业。200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10月2日16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华联超市门口的公交车站,趁韦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白色华为P8青春版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惠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