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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庄华姣,林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喆,庄华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喆,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2015年9月3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谭亦茹,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庄华姣,女,1983年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2015年9月3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政、张德伟,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喆犯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庄华姣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喆及其辩护人谭亦茹,被告人庄华姣及其辩护人郭政、张德伟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林喆学会了通过招嫖方式骗取嫖娼人员钱财的方法后,开始在湖北省汉川市××馆附近租住的房屋中实施诈骗活动。同年5月,被告人庄华姣发现弟媳林喆的骗钱招术后,找林喆学习招嫖诈骗,林喆同意并开始向庄华姣传授具体诈骗手法,并将自己获得的载有诈骗步骤和如何与嫖客对话内容的笔记本纸张送给庄华姣,同时让庄华姣边学边练,帮忙冒充“前台服务人员”接听被害人打来的电话进行诈骗。庄华姣学会诈骗方法后,开始单独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并让其在重庆的同伙帮忙张贴广告。2015年8月8日,被害人胡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转盘某网吧厕所内,看见墙上张贴的招嫖广告后,随即拨打上面的电话,接听电话的庄华姣采用从林喆处学来的诈骗方法,先冒充“前台服务人员”骗得胡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嫖娼费600元,后又冒充“卖淫小姐”,以保证金、身体检查费等名义骗得胡某继续通过银行转账7000元。接着,庄华姣向林喆借用变声手机冒充接送卖淫小姐的驾驶员继续诈骗胡某未果。因庄华姣通过网络购买的用于诈骗的“张雨恒”的建设银行卡无法使用“拉卡拉”转账,于是借用林喆通过网络购买的另一张可以使用“拉卡拉”转账的“陈攀”的建设银行卡。林喆帮助庄华姣将7000元从“陈攀”的卡上通过“拉卡拉”账户转款至“张雨恒”的卡上,后庄华姣将骗得的钱取出并挥霍。同年9月30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家中分别查获大量用于诈骗的银行卡、手机、“拉卡拉”POS机等作案工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庭审中,庄华姣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7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喆、庄华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示的作案手机17部、“拉卡拉”POS机3部、银行卡20张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交易流水查询单、客户名称为张雨恒的银行交易明细、客户名称为胡某的银行转账明细和手机通话清单、记载诈骗内容的笔记本1本和记录纸10页等书证,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胡某1的证言,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附讯问录像),以及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佐证。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喆、庄华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能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庄华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喆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庄华姣能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喆犯有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庄华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三、对被告人庄华姣所退赃款7600元,发还给本案被害人胡某;对扣押在案的手机、“拉卡拉”POS机和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