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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某等五人申请执行尉犁县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周某,刘某,亢某,李某,尉犁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亢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尉犁县某公司。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贾某等五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尉犁县劳动人事仲裁院尉劳人仲字(2015)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贾某等五人对被执行人尉犁县某公司享有292779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尉犁县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张 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