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曾维军与肖保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军,肖保华,陈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字第15号原告曾维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肖保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华,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曾维军与被告肖保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曾维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曾维军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9440元。至今,原告曾维军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曾维军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丽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