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绰号“阿杜”,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未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江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均另案处理),在本区以及本市镇海区、江东区等地先后多次使用自行搭线等方式,共窃得电动自行车8辆、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2元)。上述所窃财物共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元,赃款均分完毕。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在本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骆兴家园56幢1单元一楼楼道内,窃得被害人詹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TDP38Z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960元),后将此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贵路(另案处理)。2.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在本区宁静家园13幢59号604室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于此的南海牌TDR904Z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49元),后将此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贵路。3.2015年5月4日晚,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在本区庄桥街道上邵家园12幢75号一楼楼道内,窃得被害人计某甲同停放在此的菲利普牌TDP409Z型(12A)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72元)、捷豹牌山地自行车(26寸21速)1辆(价值人民币496元),后将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贵路。4.2015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在本市镇海区骆兴家园65幢1单元电子门门口,窃得被害人唐某停放于此的幸福牌XF816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6元),后将此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贵路。5.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在本市海曙区青林闲庭小区53幢204单元102室车棚内,窃得被害人聂某停放于此的菲利普牌TDP903Z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716元)、大白鲨牌TDP03Z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61元),后将两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贵路。6.2015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杜某伙同陈泽玉、李永国在本市江东区福明家园三期11幢37号202室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菲利普牌TDP409Z型(20A)电动自行车2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332元),后将两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7.2015年5月20日晚,由被告人杜某和陈泽玉望风,李永国爬窗进入本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联春晓5幢2单元1-13车棚内行窃时被被害人沈某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防盗登记卡、收据、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害人詹某、徐某、计某乙、唐某、聂某、张某、沈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及同案犯陈泽玉、李永国、张贵路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涂 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