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倪志浪与吴保才、王夏林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保才,倪志浪,王夏林,徐建国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保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延波,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夏林,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登文,涟水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倪志浪,农民。上诉人吴保才与被上诉人王夏林、徐建国、原审原告倪志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涟高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保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吴保才于2016年1月13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保才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保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上诉人吴保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