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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任峰林与被告刘小永、郑永国、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峰林,刘小永,郑永国,赵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任峰林,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平陆县部官乡西祁村*组居民。被告:刘小永,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下涧村安上组居民。被告:郑永国,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东沟村西沟组居民。被告:赵永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下涧村安上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峰林与被告刘小永、郑永国、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任峰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峰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任峰林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