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任峰林与被告刘小永、郑永国、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峰林,刘小永,郑永国,赵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任峰林,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平陆县部官乡西祁村*组居民。被告:刘小永,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下涧村安上组居民。被告:郑永国,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东沟村西沟组居民。被告:赵永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下涧村安上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峰林与被告刘小永、郑永国、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任峰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峰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任峰林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