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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喀法执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海生与郭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升,郭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喀法执字第571-2号原告李海升,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楼子店村一组。被告郭凤祥,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长皋村一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09)喀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凤祥在喀喇沁旗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7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