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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梁成梅与蒋天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梅,蒋天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87号原告梁成梅,女,生于1975年4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国伦,重庆市綦江区永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蒋天彬,男,生于1971年4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梅诉被告蒋天彬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梁成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梁成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