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水赞、朱换治与朱金土、朱金顿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赞,朱换治,朱金土,朱金顿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70号原告朱水赞,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换治,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财旺,男,住厦门市同安区城西一里15号901室。被告朱金土,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金顿,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赞、朱换治与被告朱金土、朱金顿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水赞、朱换治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水赞、朱换治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赞、朱换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水赞、朱换治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