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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夏洪芳与刘育红、李世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芳,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夏洪芳。被执行人:刘育红。被执行人:李世合。被执行人: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丽晶大厦15层1514号。本院立案执行的夏洪芳申请执行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刘育红、李世合德仲裁字第(2015)第141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夏洪芳申请执行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刘育红、李世合德仲裁字第(2015)第141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