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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韩旭生、王玉丽与肖士仁、任振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生,王玉丽,肖士仁,任振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韩旭生,男。原告:王玉丽,女。被告:肖士仁,男。被告:任振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生、王玉丽与被告肖士仁、任振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旭生、王玉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旭生、王玉丽以“我们现在要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旭生、王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原告韩旭生预交),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韩旭生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