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6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詹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詹某某协议离婚,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