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昌荣因与洪诗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荣,洪诗文,秦为旭,含山县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57-1号原告周昌荣,男。被告洪诗文,男。被告秦为旭,男。被告含山县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昌荣因与被告洪诗文、秦为旭、含山县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洪诗文、秦为旭、含山县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查封、冻结了被告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周昌荣要求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洪诗文、秦为旭、含山县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周昌荣提供财产担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