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玟瑛与包发满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玟瑛,包发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71号原告李玟瑛。被告包发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玟瑛与被告包发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玟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玟瑛撤回对被告包发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玟瑛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