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魏光兴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光兴,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光兴,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邹阳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陈继伟,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再审申请人魏光兴因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再审申请人魏光兴以该行政争议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光兴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魏光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其亚审 判 员 龙贤仲代理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