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XX,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文彬,男,汉族,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乘风信用社主任。被告陈小红,女,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