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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XX,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文彬,男,汉族,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乘风信用社主任。被告陈小红,女,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