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沈燕文、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燕文,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沈燕文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418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1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28的存款人民币15313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鑫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