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董胜利与彭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利,彭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48-1号原告:董胜利,男。被告:彭玉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利诉被告彭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宁国市区一处房屋(产权证号:宁字第000337**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玉清位于宁国市产权号为宁字第00033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原告董胜利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城郊分理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