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丙伍与折军国、侯辰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伍,折军国,侯辰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88-1号原告李丙伍,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折军国,农民。被告侯辰江,成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伍诉被告折军国、侯辰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A号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丙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冀A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跃勋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