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5号方家建,方家波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男,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乙,男,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文盲,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纠集被告人方某乙、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去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棋牌店内将上海雀友牌麻将机、科豪牌冰柜、九阳豆浆机、苏泊尔电饭煲等物品砸烂。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066元。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谢某、梁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0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在案发后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并已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单处罚金。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