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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邵某甲、朱某与邵某乙、邵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朱某,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7号原告:邵某甲,男,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朱某,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某乙,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邵某丙,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邵某丁,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邵某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朱某诉被告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邵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邵某甲、朱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某甲、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费用50元,由原告邵某甲、朱某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