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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来玉与被执行人徐丁财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来玉,徐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赖来玉,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丁财,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赖来玉与被执行人徐丁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来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丁财偿付款项17万元及代垫受理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7万元及代垫受理费18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徐丁财址在德化县浔中镇阳光山庄的房产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23号已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