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来玉与被执行人徐丁财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来玉,徐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赖来玉,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丁财,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赖来玉与被执行人徐丁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来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丁财偿付款项17万元及代垫受理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7万元及代垫受理费18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徐丁财址在德化县浔中镇阳光山庄的房产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23号已进行了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