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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烂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烂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7号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14层1423室。法定代表人:陈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伟慧,该公司新昌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瑛,该公司职工。被告:沈烂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晓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