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4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龚羲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羲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羲收入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