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岑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广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广恩,男,身份证号码×××2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99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8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6月16日止。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广恩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广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广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搭车,在向被害人支付车费时,拿出面额100元的人民币,要求被害人找零,后趁机持械威胁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其中:1、2015年10月21日19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第三中学之间一小巷内,趁被害人林某找零时,持械抢走林某手上现金人民币60元。2、2015年11月1日15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庆桥脚第六小学附近,趁被害人许某找零时,持械威胁许某交出现金,随后拍打许某并抢走许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及所驾驶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64元、已发还给被害人)。2015年11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54座302房抓获被告人岑广恩。上述事实,被告人岑广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岑广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广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岑广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被告人岑广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描述的被告人岑广恩抢走张书文80元的事实,因该行为涉嫌抢夺,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量刑起点,不构成犯罪,故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岑广恩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广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