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楼海杨与单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海杨,单兴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20号原告:楼海杨。委托代理人: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兴尧。原告楼海杨为与被告单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兴尧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日止,暂算至2015年12月17日为46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楼海杨的委托代理人周依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兴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楼海杨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单兴尧归还借款858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单兴尧向原告楼海杨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12月17日止,月利率2.5%。借款到期后,被告单兴尧于2014年4月底和5月底分别归还10000元和20000元,上述款项应按先支付利息再抵扣本金的方式予以充抵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858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单兴尧一直未归还余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兴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海杨借款858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3元,由被告单兴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