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腾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兆森诉被告刘忠星、赵延北、刘忠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森,刘忠星,赵延北,刘忠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404号原告:韩兆森,男。被告:刘忠星,男。被告:赵延北,男。被告:刘忠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兆森诉被告刘忠星、赵延北、刘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兆森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兆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费启鑫人民陪审员 田丰宁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