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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腾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兆森诉被告刘忠星、赵延北、刘忠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森,刘忠星,赵延北,刘忠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404号原告:韩兆森,男。被告:刘忠星,男。被告:赵延北,男。被告:刘忠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兆森诉被告刘忠星、赵延北、刘忠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兆森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兆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费启鑫人民陪审员  田丰宁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