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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立与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立,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郑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财保2号申请人李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申请人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223103-5),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256号。法定代表人赵子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316973-1),住所地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三环(加油站办公楼)。负责人郑志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郑志安,个体工商户,住特克斯县。申请人李立因与被申请人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郑志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郑志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立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郑志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昱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