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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旋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旋,无业。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裁定,对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旋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吴旋已于2015年3月28日行剖宫产术,已将其所孕胎儿引产,后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院将其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查。现吴旋已经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郭 杰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李秀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