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易革新与被告柳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革新,柳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507号原告易革新,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柳弘,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革新与被告柳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革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革新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革新撤回对被告柳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易革新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