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仉瑜与李艳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仉瑜,李艳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仉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艳杰。申请再审人仉瑜与被申请人李艳杰房屋租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潍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2年9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0日,申请再审人仉瑜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仉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审法院程序错误,证据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改判申请人不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仉瑜申请再审时距离判决生效已达三十九个月,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再审期限,其申请应当依法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仉瑜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皓审 判 员 李 蕾人民陪审员 王致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邱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