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海艳与周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艳,周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47号原告李海艳。被告周晶。原告李海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晶(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以开商务酒店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19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亦不要求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支,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初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