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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海艳与周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艳,周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47号原告李海艳。被告周晶。原告李海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晶(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以开商务酒店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19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亦不要求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支,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初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