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彭XX与吕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XX,吕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9-1号申请人彭XX。被申请人吕XX。申请人彭XX与被申请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彭XX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吕XX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吕XX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XX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轿车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申请人吕XX又提供了担保,足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彭XX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吕XX、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吕XX驾驶车牌号为湘E的小型轿车的扣押。二、申请人彭XX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吕XX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