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文全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全,刘永春,龚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3民初7号原告:胡文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春,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龚婉琴,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全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胡文全负担。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