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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胡文全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全,刘永春,龚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3民初7号原告:胡文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春,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龚婉琴,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全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胡文全负担。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