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安庆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安庆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宣元坤,司青,左银祥,左大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肖为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季冬,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宣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左银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元坤。被告:司青,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左银祥。被告:左大宝,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庆市青花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华星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宣元坤、司青、左银祥、左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曹拥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